著作權登記主體按照不同的標準,存在著不同的分類。為大家梳理了相關的分類內容,看完后大家就不會再覺得混亂啦。
一、著作權登記主體分類
1、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與國家
這是按照著作權主體自然屬性的不同進行的劃分。自然人通過自己的智力創作活動或法律行為而成為著作權主體,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基于法律規定或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而成為著作權主體。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著作權主體。
2、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
這是按照享有權利狀況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完整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人。不完整主體是指只享有著作人身權及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人。區分完整主體與不完整主體的意義在于:完整主體可以對作品進行全面支配和利用;不完整主體在行使其著作權時,則要注意自己享有權利的種類和范圍,尊重其他著作權人的權利。
3、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
這是按照著作權取得方式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原始主體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的人。原始主體通常是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直接取得著作權的人。繼受主體則是指通過轉讓、繼承、接受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
4、本國主體與外國主體
這是按照著作權主體國籍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其中外國主體包括外國人與無國籍人。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著作權法在對本國主體與外國主體提供保護方面存在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