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除(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兩項規定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不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的標志。
判斷一個標志是否有顯著特征,要考慮商標本身構成要素、使用商標的商品與商標構成要素的聯系以及消費者觀感三個因素。
下面是幾種常見的缺乏固有顯著性的商標:
1、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比如:直線,斜線、正方形。
2、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比如一個一般字體的字母“A”。
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使用在通常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比如:“502”用在膠黏劑上。
4、將某一類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使用在該類商品上,比如:一個常見的酒瓶圖案使用在酒類商品上。
5、將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詞語使用在該商品或服務上,比如:將“賓至如歸”、“歡迎光臨”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飲服務上。
6、將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使用在該商品或服務上,比如:將“服裝店”使用在該商品或服務上。
7、將本行業名稱、簡稱使用在該商品或服務上。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由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沖突,缺乏顯著性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