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
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申請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 第三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 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
(2)申請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A、該組織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C、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D、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1、證明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2、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但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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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