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許可備案的法律規定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以下文件報送商標局備案:
1、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
2、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
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4、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根據《商標法》規定如不備案,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有對抗力
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就完全不具備對抗力呢?其實不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后,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便享有商標使用權。
而對于對注冊商標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第三人,商標使用被許可人同樣享有對抗權利。
例如:甲方為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人,乙方為使用被許可人,雙方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但出現丙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那么此時,商標使用被許可人有權主張其合法權利。
具體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相關機構會督促雙方及時備案,如果雙方拒不執行,會處以一定的罰金。商標許可合同進行備案,能夠更好地維護被許可人的權益。雙方簽訂備案合同之后,一般要在三個月內對其進行備案。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2、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3、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