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包括事由不同、辦理時限及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是怎樣的?
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區別是怎樣的?
1、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1)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2)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
3、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