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續展主要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續展申請等內容進行審查,不對商標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商標續展遇到以下情況將被駁回:
1、續展申請人并非商標注冊人且無其他利害關系的。
2、同期內重復辦理了相同內容的續展申請。
3、注冊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的。
4、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續展申請的。
5、撤回續展申請的。
6、自行改變原注冊商標的圖形、文字的。
7、自行擴大原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若續展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還可以依照規定提出復審申請。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續展申請被駁回之后,如申請人不服,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1份,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續展注冊,并予公告。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