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條件,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那么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僅限于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生過業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以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
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實,但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
4、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情。日本舊《商標法》也規定在先使用人必須為善意,判例和一般觀點將此理解為“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日本現行《商標法》采納了這一觀點,在立法用語的選擇上以“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國有判例認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欺騙的意圖,也沒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譽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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