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進行爭議,商標無效宣告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商標無效宣告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沖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無效宣告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范,或者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范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
對于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于這類商標無效宣告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
2、申請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申請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