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登記制度
一、在美國進行版權登記有哪些益處?
《伯爾尼公約》即確立,版權權利自創作完成即受保護,而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中美均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因此,依據美國版權法第104條的相關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受美國版權法保護。既然如此,是否還有必要在美國進行版權登記呢?
與中國版權登記效力類似,在美國所進行的版權登記為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如此,在權屬發生爭議或者需利用版權進行維權時,版權登記證明均可作為初步證據,而節省了繁瑣的舉證工作。同時,版權登記可以在海關進行備案,以獲得海關知識產權保護。
但有所不同且值得關注的是,一方面,上述初步證據效力僅限于在發表(Published)[1]之前,或發表之日起5年內進行的版權登記;另一方面,根據美國版權法第411條的相關規定,除基于第106條(A)主張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美國作品[2]的侵權訴訟需在作品預登記或已登記完成后才能提出。此外,根據美國版權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若版權登記在侵權發生前登記,或在發表后3個月內登記,版權權利人方可在侵權訴訟中主張法定賠償[3]、律師費和訴訟合理支出。雖然并不影響依據版權法第504條主張侵權損失和侵權獲利,但鑒于損失和獲利證明難度較大,及時進行版權備案登記,將有助于在美國提起侵權訴訟,并在侵權訴訟中獲得法定賠償、律師費等訴訟支出。
此外,國內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在于,依據國內的商標審查實踐,在先版權可作為商標異議、無效的有利武器,獲得跨類別保護;但根據美國異議/無效審理機構美國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的相關判例[4],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傾向于認為,其并無判斷版權侵權的權限,僅在涉及商標可注冊性的問題上處理有限的版權爭議。因此,即使基于“享有在先版權,商標申請人非該商標的真正所有人”為由提出異議主張,委員會仍會基于“該主張為版權歸屬爭議,不屬于其裁量范圍”,而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因此,在先版權僅能作為商標異議/無效等爭議案件的輔助性證據材料,而難以作為唯一的異議理由獲得支持。
二、在美國可以申請保護哪些作品類型?
在美國,作品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文字作品(Literary Works)
主要包括:小說類文學作品;非小說類文學作品;詩歌;文章;期刊等(Fiction, Non-Fiction, Poetry, Articles, Periodicals)。
但名字、標題、標語或短語(names, titles, slogans, or short phrases)無法受版權保護。
表演藝術(Performing Arts)
主要包括:音樂;歌詞;錄音;劇本;舞臺表演等(Music, Lyrics, Sound Recordings, Scripts, Stage Plays)。
視覺藝術(Visual Arts)
主要包括:美術作品;插圖;珠寶;編織物;建筑等(Artwork, Illustrations, Jewelry, Fabric, Architecture)。
但字體、印刷裝飾或文字的變體設計,以及一般書籍、頁面、書籍封面、幻燈片演示、網頁、海報或表格的布局或格式不受版權法保護。
其他數字作品(Other Digital Content)
主要包括: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博客;網站等(Computer Programs, Databases, Blogs, Websites)。
電影作品(Motion Pictures)
主要包括:電影;電視節目;視頻游戲;動畫;視頻等(Movies, TV Shows, Video Games, Animation, Videos)。
攝影作品(Photographs)
主要包括:新聞照片;自拍;婚禮照片;家庭照片等(News Photos, Selfies, Wedding Photos, Family Photos)。
一般來說,一件版權登記申請注冊一件作品,但在匯編作品(collective works)[5]、組合注冊(group registrations)[6]、發表集合(unit of publication)[7]、未發表作品集合(Unpublished Collections)[8]、錄音和錄音中包含的音樂、文學或戲劇作品為同一版權人時,可在一份申請中,同時注冊多件作品。
三、版權登記需要多長時間?可否申請加快?
美國版權局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各不相同,具體取決于提交時版權局收到的申請數量、積壓情況以及與申請相關的問題所需要確認的時間。一般來說,網上受理的版權登記申請耗時1至6個月左右,平均3個月左右完成。如審查員下發審查意見,則需1至11個月左右,平均6個月左右完成。
若有未決或預期的訴訟、海關事項,或必須加快簽發證書的合同或發布期限的情況,可在支付加急費用后,向版權局申請加快。加快申請核準后,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下發版權登記證書。
此外,無論是否進行版權登記,雖然在1989年3月1日后,對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版權人聲明(Copyright Notice)并非必須,但仍建議企業在美國發表和使用作品時,進行版權人聲明。聲明的具體內容包括版權標記(“”或“(p)”(唱片作品), “Copyright” 或簡稱“Copr.”)、權利人、首次發表時間或創作完成時間(未發表作品),以此向公眾聲明該作品的版權歸屬。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