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事實的存在
(1)知名作家在財產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著作擠占了知名作家的圖書市場空間;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會聲譽而使知名作家的讀者群減少;或使出版商不再與該知名作家合作等,從而現實地侵害了該被冒名作家的經濟利益。
(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貶損了知名作家的社會形象,招致社會和讀者對該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評價等,給該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2、侵害的對象是知名作家或暢銷作品作家
從行為效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冒名侵權的最大特點。因此,對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斷和認定就成為認定冒名侵權的重要根據。
3、隱性的外在冒名行為
(1)侵權行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與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稱,且該作品未公開出版并已大量發行。
(2)該侵權行為人之作品的選材、故事情節、敘事方式、作品風格甚至作品的裝幀設計與知名作家已公開發表、出版的作品極為相似。
(3)侵權行為人對此一特定署名(因其與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實性、可識別性和顯著性未盡必要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4、有冒名的故意
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權的主觀因素。行為人不但要知道行為的后果,而且還要證明其對后果的發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認定主觀上有故意。觀念主義則認為,行為人對結果所持之心理狀態應從其認識因素與其行為本身來判斷,因此,故意之證明以行為人對行為結果之預見為已足。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