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客體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備的條件
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性地獨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創作,不是抄襲或剽竊;判斷一部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容易的,獨創性標準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說是抄襲或剽竊,翻譯同一小說,或根據同一題材寫出的小說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復制性。也就是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或固定下來,供他人利用;有載體比如紙、錄音、錄象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5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復制,指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三)作品的分類:受保護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數字或書寫符號創作的作品。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有些作品雖然表現為文字符號,但實際上并非文字的組合,而是文字的藝術內涵,如:書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術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慮它的獨創性,名字做商標、會議通知、啟事、請柬、電話簿,都不受保護。但如果設計有獨到之處,有了獨創性而受到保護。
2、口述作品。以口頭語言即興創作作品:演說、講課、辯論等;如前所述(條例2.2 )英美法等國家不承認口頭作品,因沒有表現的載體。例:陶令不知何處去,桃花源里可耕田。
3、音樂作品。指以符號、數字或其他記號創作以旋律表現其內容的作品:樂譜、交響樂、進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戲劇。指話劇、歌劇、戲曲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指以連續動作、姿態、表情表現的作品;戲劇、曲藝作品有時也當作文字作品。
6、舞蹈作品。指將賦予美感的一連串的動作、姿勢編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譜,二指已錄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術作品。指以線條、顏色創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純美術作品(繪畫、書法); 2)實用工藝美術:如:戲劇服裝、家具以及帶有圖案的制品等。美術作品同樣有一個獨創性的文體。
8、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藝術攝影的版權問題。
9、電影、電視、錄象作品。
10、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工程或產品的外觀設計或模型屬美術作品,或工業外觀設計,不列此類。
1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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