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國際異議的提交期限、規費及書式要求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九十七條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提交期限
商標國際異議申請應當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出。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算,3個月內可提交商標國際異議,以最后一月的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T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三、異議主體
商標國際異議主體與國內異議標準相同。
四、書式要求
申請商標國際異議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異議申請書。
2.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內容較多的,可以
另附“異議理由書”。
4.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提交作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5.《國際商標公告》復印件及中文譯文。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申請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規費
按類別收費。異議人應當按照《商標異議(國際)繳費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
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各國工業產權局局長委員會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訂的工業或商業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內瓦舉行特別聯席會議,一致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本實施細則。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