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7種行為,可以從其行為表現、實際危害等方面來理解: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比較典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冒”行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處,誤導消費者,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這也是比較常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處,誤導消費者,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通常發生在流通環節,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有的是生產者自行銷售,有的要通過他人進行銷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偽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模仿他人注冊商標的圖樣或者實物,制作出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擅自制造”,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者許可,制作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采用零售、批發、內部銷售等方式,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這類行為直接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類行為,在國外被稱為“反向假冒”在商品銷售活動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標,然后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自己的商品進行銷售。這種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這類行為,是本次修改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諸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方面的條件,從而幫助他人完成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是指上述6類行為以外的其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